PROPOSAL · NOT ISSUED 制度與貼紙設計預覽・尚未完成商品薦證或核發
UFMG · The Evidence Behind A Recommendation

一份推薦,
從提問開始,以紀錄為依據。

醫師如何從科學角度評估,知名人士如何留下超過半年的真實使用觀察。讓每一次認可,都能說清楚過程與限制。

閱讀原則

文件說明來源與品質,研究支持特定問題的判斷,個人紀錄呈現使用經驗。三者分開揭露;親自使用或多人認可,都不能直接當成臨床療效證明。

01 · Physician Review

醫師的科學角度,
先看問題、證據與風險。

以下為擬定作業流程。每案先確定評估項目及負責人,保留未通過、資料不足與不同意見。

01

固定商品與待回答的問題

確認 SKU、配方、批次、使用族群與評估範圍。事前寫下觀察項目及判讀方式,避免事後只挑有利結果。

留下:商品識別、版本及事前評估計畫
02

檢查產品與文件是否對得上

核對來源、完整成分、標示、製造資料、檢驗報告日期及適用批次。檢驗項目未涵蓋的部分,不擴張成「全面檢驗合格」。

留下:文件清單、報告來源、審查範圍及缺件
03

判讀與產品相關的研究證據

區分人體研究、成分研究、動物或體外資料。核對研究配方、使用條件、受試族群、結果與限制,確認資料能支持哪一段敘述。

留下:文獻出處、證據適用性與不確定性
04

評估親身使用是否適合

考量個人健康狀況、過敏、用藥與交互作用,取得知情同意。依產品類型與個人需要決定檢查項目;不一律安排抽血,也不以正常檢查數值證明功效。

留下:適用性判斷、停止條件、必要的專業評估
05

依計畫觀察,保留原始紀錄

在適合且自願的前提下,依核定標示使用,記錄實際期間、情境、不適、缺漏及飲食作息等同時變動。不自行停藥、加量或以試用取代醫療。

留下:使用日誌、原始附件、偏離計畫與停止紀錄
06

交叉審查,再決定是否具名推薦

由另一位具適當能力的審查者核對資料完整性及判讀,揭露商業與關係人利益。保留推薦原文、適用範圍、限制與簽署授權;資料不足則補件或不核發。

留下:審查意見、薦證原文、利益揭露與有效期限
Physician Checklist

檢查哪些項目,
依商品與個人風險決定。

這是評估清單,不是每件商品皆完成的證明,也不是供消費者自行採用的檢查處方。

商品品質與標示

  • 完整成分、含量與使用標示
  • 來源、製造及適用批次
  • 報告中的實際檢測項目
  • 保存、有效日期及注意事項

個人適用性與風險

  • 過敏、既有健康狀況及用藥
  • 成分與藥物等交互作用
  • 是否需要額外專業評估
  • 不適、停止與後續處理規則

觀察方法與證據

  • 事前問題、指標與基線紀錄
  • 使用依從、缺漏及其他變動
  • 研究資料與商品的對應程度
  • 可支持的結論與不能外推的部分
02 · Public Figure Use Record

超過六個月,
留下完整過程,包含不理想的部分。

此處的「自我實驗」指自願的個人使用觀察與紀錄。這項制度門檻不會將觀察自動升格為研究或臨床試驗。

開始前

計畫與基線

完成適用性與同意,先寫觀察項目及紀錄方式;留下開始前狀況與既有作息。

使用期間

按事實持續記錄

記錄日期、商品批次、實際使用、感受、不適與其他變動。不補造日誌或只保留正面經驗。

每月核對

核對完整性

檢查原始紀錄、缺漏及異常,保留修改軌跡。需要停止時優先停止並尋求合適協助。

超過六個月後

審查與本人確認

核對實際起迄日及有效使用期間,逐人確認內容與利益關係,經審查後決定是否授權。

期間要可計算,紀錄要可追溯。

門檻為實際使用期間超過六個月,起算日及結束日需留存;不能把開始前基線、空白日誌或未使用的期間當作使用時間。中斷與缺漏必須揭露,由事前規則判定是否需要延長或不核發。

下載空白使用紀錄 CSV 範本
03 · Before Issuing

符合每項條件後,
才進入核發。

01

文件可核對

商品版本、來源與所宣稱的審查範圍一致,無未釐清的重大疑點。

02

人數與紀錄足夠

依款式逐人核對。知名人士每人皆需超過六個月紀錄,醫師實際觀察期間同樣揭露。

03

意見與利益透明

相關專業、個人原意、限制、費用、分潤及關係人身分如實呈現。

04

授權與狀態可查

限商品版本、期限與通路。重大變更、到期或撤回時,依規則暫停或重審。

上述為待執行的制度草案。目前沒有已完成超過半年使用、通過檢驗或正式核發的真實商品紀錄。

Read The Evidence In Context

個人觀察的價值,
在於誠實呈現它能回答的問題。

個人的真實感受值得記錄,但仍可能同時受到作息、飲食、其他產品及期待等因素影響。長期使用、名氣或醫師身分,都不能單獨支持對所有人的功效與安全性宣稱。

若目的是建立人體功效或因果證據,需另行規劃適當研究設計、倫理審查與法規程序;不把一般薦證紀錄稱為已完成的臨床驗證。